《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协同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会有一些商业经营现象交叉发生在国企民企之间,可能会影响到某一群体的利益。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处理这类纠纷,也是司法领域落实上述重要决定的体现,本起挪用资金案,就是发生在某国有企业转股民营企业期间,实际控制人指挥实施了一系列转移资金行为,影响到了原国有企业主体退休职工的权益,该案经过辩护人与司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也体现了检察官在了解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找准民事检察履职切入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的职业精神。
2025年3月21日14:30,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南大街10号的大成北京总所21层5号会议室,由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主办,大成北京总所制造业行业组协办的“北京大成刑事汇第十九期”,主题为“国企民企协同发展下的挪用资金不起诉案例分享会”,如期召开。
首先由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对该案的办理过程进行讲解。
于律师通过展示PPT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发生、办理经过,该案发生在原先为县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之间。作为制造业的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改制为管理层持股的民营企业,该民营企业的若干股东在市场形势好转后,再次设立新的少数人持股的民营公司,并将原企业的巨额资金转入新的民营公司。新公司经过一段时间将本息转回原企业,原企业财务负责人将利息留存企业账户用于杂项支出,而将本金转作他用。在这过程中,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否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于律师介绍,该案主要审查是谁决定了两个企业之间资金的转移,在由实控人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实施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能否避免。其次,本案的资金转移,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企业之间的转移,第二阶段是资金回转原企业后的再次转移。另外,本案需要调取部分证据,以证实两个企业之间的管理权当年的状况。另外,本案也反映了企业管理规范的重要性。
大成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张成律师总结指出,从于律师办理的这个案件办理得到的启发、带来的经验,至少包括以下五点:一是把好法律适用关。案涉企业从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事关此罪彼罪的认定。以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辩护为首要切入,避免了案件走向更严重的方面、为当事人争取了有利局面。二是关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关注企业刑事合规运行。本案是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不规范引发法定代表人刑事风险的典型案例,案涉资金在相关企业间的挪用是否有企业决策程序支持成为对法定代表人不起诉的关键点之一。三是律师要敢于取证。刑事案件中律师取证面临风险是众所周知的,刑法第307条是一把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这个案例中,于律师的积极取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有利支撑。对于客观证据要积极调取、言词证据要勇于善于调取,注意取证方式方法,做好防控措施。四是积极地与司法机关承办人沟通,于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赢得了检察官的认可,辩护观点发挥实效。五是企业家、企业要注意证据留痕。刑事风险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伤害是巨大的。企业家有证据思维、留痕思维,在身陷风险时则有可能化险为夷。张成律师还总结分享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两类案件的辩护经验。张律师认为,除了以上总结的基本辩护经验之外,这两类案件的辩护可以从下方面挖掘辩点:一是管辖之辩。二是主体身份之辩。嫌疑人身份,是否董监高,具体职务职权内容等。为律师同行在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最后,张成律师在总结中特别倡议,通过跨部门研讨会、案例互鉴、知识共享等形式深化联动,以专业合力提升客户服务响应精度与解决方案的全局适配性,为构建全周期、多维度的企业法律风控体系凝聚智慧。
本次案例分享会吸引了大成北京西城办公室、大成宜昌办公室的同仁,以及大成总所争议解决专业组、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专业组、金融专业组、资本市场专业组、公司与并购专业组的多位同仁参加,大家对案件的细节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见解。
【注:北京大成刑事汇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系列专业化活动的品牌项目,旨在针对刑事实务、社会热点、重大疑难案件、刑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客户案件抗辩演练等多方面议题,由刑事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探讨、深入交流,以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