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
“今年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金融,涉及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金融稳定、金融“五篇大文章”、金融服务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强调要完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标准体系和基础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天府银行董事长黄毅表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而信托制度则是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是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现行信托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不足,在财产登记、税收等方面还存在短板,没有完善的信托税制,将导致不动产、证券、企业股权等非资金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利在信托设立和终止环节均存在登记及重复征税和税负过重等问题。
黄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已超过20年,与之同期的多部法律均已结合实践修改完善,如商业银行法于2015年修改,证券法于2019年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修改。在当前各类信托活动日益丰富的背景下,现行信托法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亟需修改以促进信托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推动信托业的高质量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积累,各类主体在财富管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公益慈善等领域对信托服务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但信托法部分条款不完善制约了上述功能的发挥。例如,现行信托法在信托定义中使用“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委托多用于代理、行纪等非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信托法使用“委托”的表述易引发对受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质疑。
再如,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致使在以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财产设立信托时,无法通过信托登记的方式实现财产的权属变动,仍需以交易方式进行;无法通过信托财产登记标识财产的性质、归属、相关权利人及其财产权利;无法在司法审判、业务开展等环节形成公示效力,既阻碍了居民利用信托机制管理财富,也阻碍了企业利用REITS等业务盘活存量资产,也导致我国的财产权信托发展缓慢。
因此,黄毅建议,修改信托法,进一步强化金融法治体系建设,为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迈向更高水平。